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它涉及到许多方面。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1.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2.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3.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4.中国门球协会的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健美操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社会普及程度和训练、竞赛水平,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的人员、场所和机构,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健美操国际比赛、交流等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健美操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具体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务的组织,下同)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健美操协会及地方各级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可由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按照其章程,促进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积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地位,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美操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面向社会开展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活动、兴办健美操项目的体育俱乐部并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体育爱好者参加健美操项目的系统训练和比赛,创造优异成绩。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D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中国门球协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门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适应国际、国内门球竞赛工作的需要,保证各类门球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体育法》和 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门球裁判员等级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门球裁判员是门球竞赛活动的执法者。要严格遵循认真、严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门球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比赛的裁判工作,不断提高裁判员执裁水平和裁判综合能力。
第二条 门球裁判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员守则》。爱岗敬业,体现良好的裁判职业道德。
第三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中国门球协会统一管理;一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省级(直辖市)门球协会统一管理;二、三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地、市、以及县级门球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门球协会按照世界门球联合会的规定和要求,推荐上报世界门球联合会进行审批。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晋级考试,由各级门球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报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门球裁判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裁判工作的关系,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要勤奋工作,奋发有为,争取本单位领导对裁判工作的支持。
第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门球裁判员注册登记制度(60岁以上裁判员自愿进行注册登记),每年三月底以前,向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注册费,注册登记后,方可参加当年度中国门协主办的国际、国内门球比赛。无特殊情况,2年不向中国门球协会注册登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级裁判员资格。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按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门球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必须赛前报中国门球协会,经中国门球协会同意后,方可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参加一次以上全国性门球大赛和不定期的参加全国门球裁判员培训班,不断提高裁判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当地门球协会,做好一级以下门球裁判员的培训和各类门球竞赛工作并积极经常参加基层门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帮助解决基层门球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参加国际、全国及省、地、县级的门球比赛,须携带等级裁判员证书、佩带等级裁判员胸徽,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55岁以下国家级裁判员实行A、B级制。每三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成绩、裁判员资历、全国门球比赛主副裁判员执裁场次、裁判员的综合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定。确定裁判员该阶段(三年)的等级。
第十二条 国家A级裁判员,有优先参加国际、国内大型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权利,有担任全国门球比赛正、副裁判长和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B级裁判员,有优先参加国际、全国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权利,有担任全国门球比赛裁判组组长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国际、国内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须于赛前20天向中国门球协会请假。否则,按自动放弃论,两次放弃,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第十五条 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的管理,由各级门球协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