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_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2.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3.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
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5.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鼓励应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以及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病媒生物控制情况开展监督,并指导承办者开展疫情防控、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并根据需要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九)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的气象服务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检查等工作;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第六条 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从业单位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疫情防控要求、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等级评估报告,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编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者进行指导。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组织体系、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安全保障工作的,应当提供安全工作服务协议等与其他方订立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协议;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现场平面图、与场地容量相匹配的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设定及其指示标识;
(六)门票、证件的样本、防伪措施,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等;
(七)安全检查措施,包括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及专业安检人员投入等;
(八)交通组织方案,包括车辆停放、疏导等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流监测、管控、疏导等措施;
(十)应急救援、救护预案。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
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 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 (组) 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大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 (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 (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女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除普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 (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 (馆) 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 (院) 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分:
(一)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通用5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责任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通过签订责任书,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职责。想学习拟定责任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1
20xx年大通湖区校园足球赛开赛在即,为了保证同学们的人身安全,参赛队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并签署以下协议方可参加训练和上场比赛:
足球运动是一项带有不可预知及不可抗拒的高风险和高危险的足球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有可能随时发生,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皆有可能对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活动参加人员认同以下几点并完全自愿参加:
1、训练和比赛期间,参加活动人员必须服从教练或学校的安排,凡因个人擅自行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2、参加训练前个人必须向球队教练主动、如实告知本人身体状况,凡因个人隐瞒实际情况(病史、身体状况及其它状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3、凡参加活动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球队组织纪律,如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导致后果的,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双方负责,教练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学校为确保训练安全,并为每位参加队员投保,参加人员如发生意外伤害,学校积极配合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河坝镇中心完小校园足球教练或学校已明确告知本人上述条款,本人已清楚认识到足球比赛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本人已清楚地认识到尽管河坝镇中心完小校园足球教练或学校已采取周到的安全措施,足球比赛仍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并且该项活动不适于健康状况不佳之人。
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加入,并将严格按相关安全和管理规范行事,且本人身体健康,并且承诺不随意向河坝镇中心完小校园足球教练或学校提出任何索赔和诉讼要求。
本责任书自20xx年1月15日起执行,一式二份,家长和学校各存一份。
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参赛
参赛队员签名:小学生足球训练安全协议书
监护人签名:
大通湖区河坝镇中心完小20xx年1月15日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2为确保足球课及足球训练的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为足球教师制定以下责任:
一、课前及活动前
1、凡足球教师在上课或训练运动员前,对运动场地、器材等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安全的器材、危险器材坚决不能使用。
2、清楚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根据学生的情况适当或不安排运动,对有心脏病的学生坚决不安排运动,学生可自由活动。
3、对青春期的女生应予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4、足球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好训练计划,合理组织课堂教学、训练。提前预见安全隐患,及早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二、上课及活动训练时间
1、足球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组织学生排队、带队,要实行点名制。
2、足球教师无论是在上课还是在训练运动员时要认真组织,教师的视线不准离开学生。
3、要严格课堂、训练组织纪律,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足球课不准戴帽子,围围巾、衣服内不准装刀、笔、钥匙等妨碍安全的杂物等。
4、足球教师在上课或是在训练运动员时,如有高难度的动作,要对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5、上足球课时教师不得提前下课,课后要及时组织学生收拾好足球器材。
6、训练运动员时,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强调学生到校、离校、训练期间的安全。
7、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足球课的学生要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实因身体原因不能上足球课的学生,教师不要强求。
三、应急措施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责任人不等、不拖,立刻将学生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及学校有关领导,责任人要在家长及学校领导到达医院后,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离开。凡上课期间出现不安全事故,上课教师负相应责任。
以上责任责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视,谁发生的事故谁负责,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进行处理。
校长主管校长责任人:
年 月 日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3永宁县回民高级中学足球赛开赛在即,为了保证同学们的人身安全,参赛队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并签署以下协议方可上场比赛:
足球运动是一项带有不可预知及不可抗拒的高风险和高危险的体育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有可能随时发生,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皆可能对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活动参加人员认同以下几点并完全自愿参加:
1、 比赛期间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服从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的安排,凡因个人擅自行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2、 参加活动前个人必须向各球队领队主动、如实告知本人身体状况,凡因个人隐瞒实际情况(病史、身体状况及其它状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自愿退股协议书)
3、 凡活动参加人员个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导致后果的,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一方负责,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不承担责任。
4、 因本地客观情况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不为活动参加人员进行高风险项目投保,活动参加人员自行解决高风险项目保险问题。参加者不能因为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未能协助参加者办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险等),而向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提出索赔和诉讼要求。
永宁县回民高级中学足球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已明确告知本人上述条款,本人已清楚认识到足球比赛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本人已清楚地认识到尽管 “力建杯”足球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已采取周到的安全措施,足球比赛仍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并且该项活动不适于健康状况不佳之人。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加入,并将严格按相关安全和管理规范行事,且本人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承担因参加此次足球比赛而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和自然环境突变、不服从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的安排擅自行事等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并且承诺不因此向“力建杯”足球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提出任何索赔和诉讼要求。
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参赛!
责任人:
日期: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受教育局委托,辛桥乡堼上学校组织与实施堼上学校校园足球训练任务。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经双方协商,就与培训有关的人身安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当向乙方就安全方面进行宣传,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
2.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活动场所和设施,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性;
3. 甲方负责在训练期间学校内的安全保障工作;
4. 为保证乙方的安全,甲方有权利在学校内对乙方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训练工作;
2.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作息制度和活动计划;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1.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乙方的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对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2.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以及甲方其它一切安全制度和条例,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实施的行为对乙方造成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对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3.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以及甲方其它一切安全制度条例,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实施的行为对甲方及其老师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其他
1. 本协议自签署时即起生效,至甲方退出堼上学校校园足球训练。
2. 以上未尽事宜,视情况双方协商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留一份,双方签字(甲方盖章)后生效, 最终解释权归辛桥乡堼上学校所有。
承办单位: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足球比赛安全责任书5本次足球邀请赛不收取参赛球队任何费用,属非盈利的群众健身活动,为厘清赛事主办方和参赛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开展足球运动,以自愿为原则,特制定本协议,如下:
一、告知条款
1、足球运动是一项带有不可预知及不可抗拒的高风险和高危险的体育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有可能随时发生,全体活动参加人员均已认同这一点并完全自愿参加。凡参加本次业余足球比赛的人员(含活动发起人或领队)均为纯粹的个人行为。
2、足球活动是一项对体能和技术有一定要求的运动,活动参加人员可能因个人的体能及技术方面的原因而达不到预期目标。全体活动参加人员均已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行负责。活动期间参加人员凡因自然和个人因素不能继续进行活动,活动发起人或领队不承担责任。
3、足球运动参加人员须按组委会要求准备必备的个人保护装备,因个人保护装备和用品存在不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或损失一切责任自负。个人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4、比赛期间(比赛开始起到比赛结束),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负责球队的比赛所需要的后勤保障。(不含医疗保障,各队需自行准备医疗人员)
5、比赛期间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服从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的安排,凡因个人擅自行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参加活动前个人必须向各球队领队主动、如实告知本人身体状况,凡因个人隐瞒实际情况(病史、身体状况及其它状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6、比赛期间,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终止球队和球员个人的活动。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宣布比赛结束后任何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7、足球运动是一项团队活动,活动参加人员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体现团队精神,共同完成本次活动。凡活动参加人员个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导致后果的,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一方负责,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不承担责任。
8、因本地客观情况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不为活动参加人员进行高风险项目投保,活动参加人员自行解决高风险项目保险问题。参加者不能因为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未能协助参加者办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险等),而向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提出索赔和诉讼要求。
9、比赛参加球队人员的特殊要求(如住宿、饮食、个人车辆使用等),特殊情况下(如需外界救援等)的额外支出,属个人行为造成的由个人承担,属自然等不可抗力因素给整个比赛造成的,由全体活动参加人员均摊。
10、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场地提供者的提供的公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活动参加者遭遇意外伤害或损失;比赛过程中参与者未装备个人保护装备的过失造成的伤害与损失。
二、个人承诺
11、20XX年郏县第一届三立杯六县足球邀请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已明确告知本人上述条款,本人已清楚认识到足球比赛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本人已清楚地认识到尽管20XX年郏县第一届三立杯六县足球邀请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已采取周到的安全措施,足球比赛仍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并且该项活动不适于健康状况不佳之人。
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加入,并将严格按相关安全和管理规范行事,且本人身体健康,无第5条所述之健康状况不佳的情况。
本人自愿承担因参加此次足球比赛而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和自然环境突变、不服从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的安排擅自行事等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并且承诺不因此向20XX年郏县第一届三立杯六县足球邀请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提出任何索赔和诉讼要求。
三、球队承诺
12、由于足球运动是项集体运动,参与方是以球队为一个单位,所以本次比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与参与此次比赛的球队负责人签署上述协议后,视为该球队每位报名参与此次比赛队员已阅读并同意接受该协议,接收协议中责任告知及个人承诺条款.
承办方代表:
参赛球队代表:
20XX年8月3日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的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